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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陈国栋
职业证号:11310200510560944
手机:13131623110
邮箱:
学历:哲学专业
执业日期: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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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编号:
  发表于:2009-2-13 18:46:47     E-MAIL  主页  Q Q   
您好!我家的住房处在106国道固安段的边上且距离县城较近,最近听说106国道要拓宽占地,会占了我家的住房。麻烦您问下这种占地一般的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回复:像这样具体的问题,建议您还是直接到当地主管部门去咨询,比如:公路管理处、建设局或县政府。你下法律条文可供您参考: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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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廊坊
编号:
  发表于:2009-2-11 21:42:19     E-MAIL  主页  Q Q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财产问题。我发现老公 在外面有外遇,并且有孩子(不确定是不是他的),我也有孩子。我想现在把我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转移到我的孩子的名下。请问具体程序怎样?是不是要先公证?转移到孩子名下,以后要是那个女人想要财产,要得到吗?请尽快回复,谢谢。
回复:房屋和车辆的过户需要你们夫妻双方到当地房产部门办理,其他财产的过户应该详细说明情况。如已确定为孩子所有,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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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发表于:2008-12-8 13:58:43     E-MAIL  主页  Q Q   
女方在婚内曾有外遇后因种种原因结束此恋情重新回到现在家庭决定好好生活,女方也向男方承认了此事。但在重新回到这个家中的一年里两人经常吵架,女方一直认为自己是过错方,对其再三忍让,希望可以维持这个家。但男方脾气越来越暴躁,甚至将所有结婚照撕毁。自结婚几年来一直没有收入,两人都是在花女方的钱。经过一年后女方要求离婚,口头协商不合男方不同意离婚,现已分居9个月。因男方要求女方给其2万元费用作为赔偿,并答应不将此事说出,。女方没有答应此要求,因为结婚几年来已经为这个家花掉了所有积蓄,而且又害怕即便给了钱还是有可能将此事说出。女方想起诉离婚,但是男方已找到当时女方外遇时的男人老婆,并与其商议要出庭作证。请问女方应该怎么办。
回复:女方以前的过错已不是现在男女双方离婚的理由,更不应成为男方要挟女方的证据。女方完全可以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起诉离婚,不必担心以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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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
來自:廊坊开发区
编号:
  发表于:2008-10-30 9:20:41     E-MAIL  主页  Q Q   
您好,我99来廊坊上学,01年因学习成绩不好退学,户口一直没有迁,现在我在开发区上班,私人企业,并且在开发区已买了一套房子,房主就是我的名字,我能把户口迁到开发区这边吗?或者可以把户口迁到我爱人(家是三河的)那边。 如果迁因原籍的话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什么证明吗? 谢谢。
回复:我理解你所谓的“迁因原籍”应该是将你的户口迁到三河去。可以的,有三河市公安局的准迁证就行。也可以迁到开发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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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闵
來自:河北廊坊
编号:
  发表于:2008-10-21 18:07:31     E-MAIL  主页  Q Q   
跟我同居将近4的男朋友分手了。设计到财产分配问题。我们有套房子,有辆车,车子是全款。房子是贷款买的,当时他们家拿了5万我们家拿了7万,但是我们家的七万他给还清了。房本是我的名字,我想留住房子,请问可能吗?有法律保护我吗?
回复:可能。因为你们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所以关于房子和汽车的问题,由于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已经确定。法律不好干涉,除非有相反证据。但从某种角度讲,如果是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可以视为共有财产,你们可以在分配的时候互相作一些让步,达到心理平衡即可。不过这只是道德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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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发表于:2008-9-28 17:20:13     E-MAIL  主页  Q Q   
我在一家奶茶店打工,因为上班时间严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我辞职了,老板现在要把我工资拖到下个月10号才给,而且还以各种理由(饭钱,工作服磨损费,自行车磨损费等)扣除我的部分工资,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老板的扣钱的理由合理吗?
回复:你可以向你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反映,可以找劳动局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他们会给你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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