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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凯峰
职业证号:11310200110654223
手机:13930699915
邮箱:liukaifeng2005@
学历:大学本科
执业日期: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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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微等5人诉固安县医院医疗赔偿案
再审申请人代女,女,固安县人。

再审申请人王信,男,系代微之公爹。

再审申请人卜英,女,系代微之婆母。

再审申请人王博,男,系代微之子。

再审申请人王蕊,女,系代微之女。

再审被申请人固安县人民医院。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25日傍晚王仲勋因右大腿砸伤住进固安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干中段骨折,实施右胫骨结节骨牵引及抗 炎对症治疗。2004年12月1日凌晨,患者王仲勋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12月2日原、被告双方经固安县卫生局调解,被告给付原告丧葬赞助费5000元。原告起诉后,被告固安县医院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医学会鉴定,廊坊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治疗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要求固安县医院赔偿各项损失125012元。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原告起诉的是人身伤害和合同违约的医患纠纷,但一审、二审却以“医疗事故鉴定书”为依据进行判决,实属不当;其二,原告诉的是医疗损害和违约赔偿案而不是“医疗事故”赔偿案,它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死亡结果而起诉的赔偿纠纷;其三,一审、二审判决中,法院对原告诉被告延误手术时间,抢救过程中断氧气20分钟等主要致人死亡的伤害情节均不予以重视,而直接引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当;其四,被告在为死者诊治过程中,存在重大的违约和伤害过错;其五,对二审称“上诉人虽然列举了被上诉人在为王仲勋治疗过程中的许多问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使被上诉人确实存在这些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问题与王仲勋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不妥。

    再审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如下:一审、二审法院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该案经廊坊医学会鉴定,其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治疗无直接因果关系。且该案诉前经固安卫生局调解,已支付原告方丧葬赞助费5000元。后又经廊坊中院二审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医院根据原告的实际困难,又支付12000元,其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调解经过】

  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该医疗纠纷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依照法律规定医院不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医院在为王仲勋治疗过程中诊治不当,造成王仲勋死亡,应承担民事责任。在该案的处理上我们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患者王仲勋住院期间死亡,时年31岁,正是壮年,上有年迈双亲,下有待哺的一双儿女,给家庭生活带来的困难是极其严重的;其次固安县医院是事业单位,拥有较好的医疗设施以及医术较高的医务人员,其效益不错;三是一、二审依法律规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但该案没有彻底解决,当事人到处上访缠诉,没有达到案结事了。

    围绕上述因素我们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耐心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把法理说透,把道理讲清,使案件当事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先后约见双方当事人5次,深入案发地调解3次,电话沟通有10余次之多。通过这些工作,进一步缓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为案件的顺利调解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二是利用外界因素促使一方当事人观念有一个根本转变。该案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是衡水日报社主任记者,资历较深,且与该案再审申请人系亲属关系,我们充分利用这一有利因素与该委托代理人多次电话交流,讲明该案的法律关系、实际困难与法律的关系、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多次交流,打消了该委托代理人“誓把官司打到底”的念头,转变观念主动与主审法官一道做该案再审申请人的工作,也给该案的调解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庭、院长出面一同做该案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这样做不仅可以对审判人员起到率先垂范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有利于以领导威望赢得当事人的信服,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共识。

  该案再审申请人因其丈夫王仲勋的死亡,给其家庭造成的实际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其死亡原因,经廊坊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与医院治疗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再审申请人的家庭实际困难,审判人员多次与固安县医院协调,固安县医院同意再支付一定费用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基于固安县医院真诚解决问题的态度,从审判人员付出艰辛努力方面考虑,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因此,该案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审被上诉人固安县医院从人道主义方面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考虑,同意再支付原审上诉人家庭实际困难帮助费用6500元整。

    二、原审上诉人不再因此事缠诉上访。

  【点评】

  该案从法律角度分析,患者王仲勋因伤住进医院,在医疗期间突然死亡,其死亡原因经廊坊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的死亡与医院治疗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固安县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纠纷的行政法规,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原一、二审法院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驳回其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但当事人对此判决不能接受,上访缠诉不止,成为上访案件。为平息当事人的上访,本院提起再审,但提起再审后,案件又不好改判,当事人提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又提不出充足证据证实。再审期间下大力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医院出于同情对死者王仲勋家庭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代微等人向本院所做的为此事不在缠诉的保证,是当事人对我院再审调解的承诺。该案从社会效果方面分析,患者王仲勋的死亡,给其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当事人情绪激动,并表示再审不公将赴省、进京上访,一定要讨个公道说法。再审进入程序后,合议庭组成人员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从真正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入手,将该案列入重点调解范围,反复做工作,最终该案调解结案,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返回       代微等5人诉固安县医院医疗赔偿案   200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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