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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凯峰
职业证号:11310200110654223
手机:13930699915
邮箱:liukaifeng2005@
学历:大学本科
执业日期: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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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某县司法局诉陈英房屋租赁纠纷
原告:固安县司法局

被告:陈英,男,住固安县。

【案情简介】

  1996年8月,原告固安县司法局与被告陈英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固涿路南侧门面房出租给被告经营汽车修理,被告按年支付原告租金。协议对其他内容没有约定。被告对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后营业。2008年,司法局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对现有办公房屋进行改造,要求收回涉案房屋。被告则以已对房屋添加了相应的附属设施,对水、电进行改造及重新装修等理由,要求原告给付装修赔偿款及安置补偿款。双方协商无果,2008年7月26日原告固安县司法局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协议。

  原告认为双方只是合同关系,权利义务都要依合同,合同订立时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时对装修部分赔偿,因此不应赔偿任何费用;被告则认为双方虽然在协议中没有约定租期,但自己租赁该房屋已达十多年,双方从未发生争议,应视为长期租赁,且自己已投资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必要的增设和改善,原告事前已经默认且事后从未提出过异议,现如果解除合同,应当对自己做必要的赔偿,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调解经过】

  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本院立案庭没有仓促立案,而是对本案的背景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经了解,该租赁合同虽内容简单,但双方自合同签订至今,双方自觉履行,始终没有发生过争议。本次争议,是因为城市规划的需要,要对租赁房屋时行改造。同时,法院了解到,该局出租的房屋不只此一家,尚有其他类似争议待处理。为了使本案及其他类似争议得到妥善处理,我院立案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通过诉前劝导,使双方权益得到平衡,双方自行解除了合同,原告撤回了起诉。

【点评】

  在长期的立案工作中,我们认识到,诉讼只是当事人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绝不是目的。廊坊经验的核心应是,通过法院组织调解,使双方权益得到平衡,从而达成妥协。要做好调解工作,关键是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契合点,这就是我们总结的利益平衡法。工作中,我们重点做了两点:一是指出双方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诉讼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使双方认识到自己所谓的“理”与法理相去甚远。这种法律上的风险意识,使双方认识到应心平气和地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二是找到双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原告的根本目的是要推进拆迁改造,被告则希望继续维持自己的商业利益。经过劝导,原告找有关部门协调,为被告另觅了合适的商铺,被告放弃了索赔的要求,同意解除合同。依此模式,原告为其他商户解决了商铺问题,取得了大家的理解,在较短时间内均自行解除了合同,原告的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近几年的工作使我们深深体会到:

1必须时刻坚持拓展廊坊经验,延伸调解工作。只有如此,才能化解很多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这里面有个利益考量和价值取向的问题。

2必须认识到当事人进行诉讼只是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只有如此,才能帮助当事人找到实现目的的最佳途径,而不是片面强调“依法维权”。这一点,在很多合情合理而法无规定的利益面前尤其重要。

3必须形成社会合力,防止法院孤军奋战。社会利益是多方面的,法律只是均衡社会利益的手段之一,且这种手段是有限的,只有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使不同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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