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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凯峰
职业证号:11310200110654223
手机:13930699915
邮箱:liukaifeng2005@
学历:大学本科
执业日期: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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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局459户集体越级访案案例分析
2004年6月,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依法受理的管道局新九区宿舍楼459户居民诉中国天然气石油管道局(下称管道局)、中国管道物业装备总公司(下称装备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物业总公司(下称物业总公司)瓷砖质量纠纷一案,在历时三年,历经一审、再审、二审、发还重审、原告再次上诉等环节后,通过廊坊市中级法院和广阳区法院两级法院领导和办案人员大量艰苦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控访工作,促使原告459户居民主动撤回上诉,表示与企业内部自行和解,不再上访申诉。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多次引发集体越级访、具有重大集体进京访苗头和隐患的集团诉讼案件,终于彻底息诉息访,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某等459人,均系管道局职工,均居住在管道局九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法定代表人苏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干部。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廊坊基地物业总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表人齐某,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廊坊基地物业总公司职员。

二、案情简介

2001年8月1日,459户原告以要求管道局等三被告返还住房的瓷砖款1560040.20元为由,向广阳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原告管道局九区459户居民一审诉称:被告管道局主持兴建了九区居民住宅楼,原告方交付了房款。1999年底,楼房主体竣工后,被告又以客厅、餐厅、走廊、卧室统一铺地板砖为由,收取原告1560040.20元(单价87.00/平方米)的地板砖款,地板砖系由被告物资装备总公司购进。交工后我们发现地板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同一户所用地板砖色号不一致及装修高低不平等,经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产品。虽经与被告协商而未能解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管道局和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双倍返还原告地板砖款3120080.40元。

被告管道局辩称:管道局九区系由廊坊石油天然气管道基地建设公司承建,地板砖款亦由该公司收取,该公司系法人企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局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物资装备总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受廊坊石油天然气管道基地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购进了地板砖并代为保管,最终交与建设公司。故我公司不是该地板砖的销售者,我公司与原告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故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原告459户居民均系第一被告管道局的职工。1995年,第一被告管道局开始兴建九区宿舍楼,并制定了房改分配方案,459户原告均为该九区的住户。1998年,459户原告全部向第一被告管道局交清了购房款。同年,第一被告管道局下发了1998(257)号文件,规定由其统一铺设室内瓷砖,并规定了瓷砖的花色、规格、价格及质量要求,共从459名原告处按每平方米87元收取了共计1560040.20元的瓷砖款。此后,第一被告管道局指派第二被告装备总公司统一对外采购,装备总公司于1998年8月29日与广东佛山奥陶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瓷砖购买合同,同年12月23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管道局又指派管道局基地建设公司具体负责此项施工任务,现基地建设公司已取消,变更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廊坊基地物业总公司。459户分别于1998年11月至1999年按照第一被告的规定向其交清了瓷砖款及装修费用。

房屋统一装修完毕后,459户从第一被告管道局处领取了房屋钥匙入住,随即发现地面瓷砖有不同程度的掉角、划痕、色差大等问题。为此,459户多次找第一被告管道局交涉。期间,2000年4月25日,管道局将色号为128、92号样品送往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进行质量检测,样品编号为APB546。2000年6月12日根据JC/T6651997鉴定,所抽检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459户索赔未果,2001年8月1日,一纸诉状将三被告起诉到广阳区法院。广阳区法院依法审理后,以本案不适合共同诉讼,且证据不足为由,于2002年3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45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方不服,但声称不上诉,而是要集体到北京上访。2002年5月13日,该案459户原审原告推选贾某、刘某山、杨某为诉讼代表,就该案向广阳区法院申请再审。当时正值“十六大”召开,为保大会期间的稳定,2002年7月16日,广阳区法院以(2002)广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2003年1月17日再审合议庭以(2002)广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再次驳回原告459户的诉讼请求。459户原告仍然不服该判决,上诉到廊坊市中级法院。

2003年4月廊坊市中级法院以原再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将该案发还广阳区法院重新审理。广阳法院再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三、当事人的信访情况及稳控措施

在该案的再审、二审和重审期间,459名原告多次集体到市上访,由于该案原告人数众多,原、被告之间矛盾较深,如处理不好,极易引起群体性越级上访的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广阳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院长张义林、副院长李一为、于柏真多次亲自接待原告来访代表,不厌其烦地向他们耐心讲解法律规定,认真疏导他们的过激情绪。案件发还重审后,广阳区法院张义林院长指示办案人员必须坚持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尽最大的努力维护辖区的稳定。他多次亲自听取合议庭对案情的汇报,亲自研究、制定庭审提纲和审理思路,并要求合议庭对原告逐户调查核实情况。2003年10月10日和11月9日两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并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法委领导旁听庭审全过程。

庭审结束后,随着2004年元旦、春节的来临及“两会”的召开,459户原告声称如诉讼结果不满意就到北京静坐,集体越级进京访的隐患一触即发。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广阳法院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及时向中院作了汇报。中院高宝林院长对此极为重视,亲自组织成立了由两级法院相关人员组成的“459户案件联合工作组”,要求“变上访为下访”,数次亲自带队逐一深入到原告家中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从而有效避免了原告在“两节”、“两会”期间的上访。

四、案件最后的妥善圆满解决

当时,管道局九区内其他2000余名住户也观望着此案的结果,并想效仿起诉。该案如若处理不当,信访隐患可想而知。不仅如此,还将直接影响到管道局的企业改制。广阳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告所诉瓷砖质量纠纷是被告企业内部建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原、被告间不存在平等主体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双方的纠纷应由企业内部自行解决,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特别是2004年5月28日,该案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起诉。

鉴于该案此前曾多次发生原告方集体上访,广阳法院在宣判前做了充足的准备,制定了应对意外情况的几种预案。张义林院长亲自过问、落实宣判会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裁定送达以及可能出现的应急事件的处理。宣判当天下午,10余名原告情绪激动,拒不签收裁定书。为防止原告上访苗头进一步扩大,张义林院长明确专人负责了解原告思想、行为动态,派出合议庭分头做当事人疏导工作。

宣判几天后,原告方提出上诉,并称要到北京集体上访静坐。市中院和广阳区法院立即召开了联席会议,成立了联合工作组,明确了以充分发挥“廊坊经验”,加强调解为重点的控访思路,实行分组包片做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市中院院长高宝林和广阳法院院长张义林亲自登门到当事人家中做工作,并积极与被告管道局落实修理和补偿事宜。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6月9日,459户居民全部撤回上诉,与被告自行和解,并表示不再上访,这起集体访的疑难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彻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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