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律师 律师 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服务
| 首页 | 凌翔简介 | 凌翔新闻 | 律师介绍 | 业务介绍 | 法律法规 | 法治宣传 | 典型案例 | 规章制度 | 在线咨询 | 域外司法 | 联系我们 |
 
  更多>>
姓名:刘凯峰
职业证号:11310200110654223
手机:13930699915
邮箱:liukaifeng2005@
学历:大学本科
执业日期:2001-10-1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更多>>
饮酒人醉酒驾车身亡 同桌陪酒人因...
中国一个羁押场所的人权状况
从本案看居住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对抗
未经过户登记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未经过户登记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民间反扒再遇尴尬如何避险亟待解决
交通肇事缓刑并非有钱人免刑金牌
 
  法治宣传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法治宣传
未经过户登记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我们购买“动产”,比如说杯子、彩电、家具等,则当买家向我们交付这些东西时,其所有权便归我们所有。但如果我们购买不动产,情况就不一样。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过户登记。

  但现在模糊的是,登记后是什么生效?是买卖合同生效,还是所有权转移生效,实践中往往混淆不清。法学界目前认为,《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及《担保法》关于抵押权成立部分的规定中,对此问题都是混淆的。实际上,政府的登记只是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登记与否只管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但与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无关。如果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便认定合同无效,则一旦房屋价格看涨,卖方便可随意毁约;而一旦房屋价格看跌,买方又将随意退房,这哪里还有法律、秩序可言。

  因此,《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法》将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即成立与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或交付时成立与生效。如果买卖标的是不动产,则卖方就有法定的义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返回       未经过户登记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2009-5-25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16号 (廊坊司法局院内)  邮编:065000
电话:0316-2119064 2129576 13930699915  Email:liukaifeng2005@163.com
本网站由 启航网络 提供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冀ICP备050047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