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律师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机制,经律师会议讨论,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自律小组,由不少于专职律师的三分之一的单数组成,主任担任组长。自律小组成员被投诉应当回避。
二、本律师事务所专人负责接受对本所律师的投诉。
三、对书面及口头等形式的投诉,应对投诉人姓名、住址、职业及投诉事由进行详细登记。
四、对口头形式投诉,应热情接待,认真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五、接到投诉后,自律小组应对投诉案件进行认真审查,有权要求被投诉律师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
六、自律小组通过对投诉案件进行审查后,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投诉人的所诉事实不成立,应撤销案件;
2、被投诉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不够律师惩戒条例所列处罚标准的,本所责令被投诉律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对被投诉律师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律师惩戒委员会处理。
七、投诉律师处理后应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和被投诉律师如对处理结果不服时,可以向律师事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聘用律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表决并经律师大会通过予以解聘。
九、聘用律师有下列行为的,经合伙人三分之二表决予以除名:
1、律师职业证书被吊销的;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声誉和形象,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挪用、侵占本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九、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河北廊坊凌翔律师事务所
2004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