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河北省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责任区分
1、承办律师及其助手,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过错的由承办律师及助手承担责任及赔偿。
2、律师按事务所集体讨论的方案承办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事务所集体承担责任。
3、非该案承办人接受转委托后,延误时限造成损失的,由棘手转委托的律师承担责任。
4、由行政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的,由行政领导承担。
5、法律、法规对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追究范围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过错责任:
1、滥用代理权,恶意损害代理人利益的;
2、超越约定权限进行代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适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偏差、错误,造成损失的;
4、无正当理由不遵守出庭时间,延误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履行业务之相关程序规定的;
5、擅自转给他人代理,造成损失的;
6、私自向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收取额外报酬的;
7、超标准收费的;
8、故意浪费当事人提供的办案费用的;
9、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造成恶果的;
1 O、办理法律事务时,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执业过错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追究:
1、委托人非法权益受损的;
2、非因代理人原因受损的;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 .
4、律师本人意志之外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包括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5、因委托人未交费,造成委托关系终止的。
追究方法
执业过错成立,除应对委托人合法权益予以相应赔偿外,对责任人按“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河北廊坊凌翔律师事务所
2004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