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律师 律师 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服务
| 首页 | 凌翔简介 | 凌翔新闻 | 律师介绍 | 业务介绍 | 法律法规 | 法治宣传 | 典型案例 | 规章制度 | 在线咨询 | 域外司法 | 联系我们 |
 
  更多>>
姓名:刘凯峰
职业证号:11310200110654223
手机:13930699915
邮箱:liukaifeng2005@
学历:大学本科
执业日期:2001-10-1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更多>>
饮酒人醉酒驾车身亡 同桌陪酒人因...
中国一个羁押场所的人权状况
从本案看居住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对抗
未经过户登记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未经过户登记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民间反扒再遇尴尬如何避险亟待解决
交通肇事缓刑并非有钱人免刑金牌
 
  规章制度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
冀司[2005]235号
 
关于印发《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近年来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在维护被代理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方面,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在部分地方特别是少数县域,一些无相关资质和证件的社会人员,以公民代理、辩护的名义,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影响了司法公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改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司法厅
2005年11月2日
附:
《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活动的严肃性,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辩护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从事代理或者辩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对委托人负责,恪守诚信。
 第四条  公民接受刑事案件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二、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代理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
第五条  公民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假释,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六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外,不得以公民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
    第七条  除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外,人民法院法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准以公民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身份参与离任前法院的诉讼活动。
第八条  公民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九条  公民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样式附件1、2)。   
    当事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能够证明其特殊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经人民法院准许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无须持《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
    第十条  公民代理人、辩护人申领《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与委托人具有亲友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社会团体、
人民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推荐信;
    三、无偿代理协议;
    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凭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审查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决定是否准予公民代理入、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对无《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的公民代理人、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告之申领,拒不申领的拒绝其参与诉讼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公民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定的规定,从事诉讼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一
                   (    )刑字第    号
 
                 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
    经审查,             接受             的委托,以公民身份担任你局、院办理的                       案件           
                         人,符合有关规定。
特此函告。
 
 
 
 
 
(司法行政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1、授权委托书一份
    2、无偿代理协议一份
 
附件2
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二
                                     (    )刑字第    号
 
                    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的                  一案,           接受
               的委托,以公民身份担任                       代理人。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
特此函告。
 
 
 
 
(司法行政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1、授权委托书一份
    2、无偿代理协议一份
  返回       关于印发《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2006-12-8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16号 (廊坊司法局院内)  邮编:065000
电话:0316-2119064 2129576 13930699915  Email:liukaifeng2005@163.com
本网站由 启航网络 提供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冀ICP备050047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