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司法局(通知)
廊司字(2006)4号
廊坊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廊坊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市)司法局、市直属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司法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廊坊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实行。
各地可参照此标准,根据各县(区、市)实际,研究制定所在县(区、市)律师事务所建设标准,以共同推动全市律师工作向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高层次发展。
廊坊市司法局
2006年2月20日
附:《廊坊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建设标准》
廊坊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建设标准
一、律师标准
(一)新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须在5人以上,新建个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须在5人以上,三年内全所专职律师达到1 0人,二O 0六年底全部达到本科学历。
(二)吸纳新的专职律师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职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 0课时。
(四)专职律师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参加本科学历学习,提高学历层次,且须在二O 0六年底达标。
(五)专职律师每年撰写并发表业务研讨文章不少于3篇。
(六)兼职律师不超过专职律师总数,全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七)律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实习律师和辅助人员标准
(一)实习律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二)实习律师接受了应有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并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工作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政辅助人员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和任职条件。
三、内设机构标准
(一)单独或联合建立党支部,不断加强党建工作。
(二)设立合伙人大会、律师大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等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管理。
(三)设立两个以上专业部(室),并配备适合业务开展需
要的专职律师。
(四)设立律师业务质量检查、考核及评估机构。
(五)设立律师执业监督及投诉调查、处理机构。
四、业务标准
(一)具有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能力,律师业务形成专业优势。
(二)年业务收费达到2 0万元,每名专职律师年办案不少于5件,收费二不低于2万元。
(三)严格收案审批,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四)订有完整的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活动合法、规范。
(五)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符合《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建立律师业务质量检查、监督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五、财务标准
(一)配备专职会计或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财务账目。
(二)收费如实入账,账册、账目齐全,记账规范。
(三)按照规定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基金。
(四)依法缴纳税费。
六、装备标准
(一)固定资产总值达到3 0万元,每年资金积累超过业务总收入的1 O%。
(二)拥有微机2台(配置586)以上。
(三)配备直拨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
(四)拥有汽车等交通工具。
七、办公场所标准
(一)办公地点适合律师执业特点,交通便利,远离工业区、农贸市场、购物和娱乐场所。
(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设有会议室、档案室。
(四)办公区域规划合理、整诘、宁静、安全。
八、制度际准
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管理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二)律师大会制度、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工作制度;
(三)律师、实习律师及行政人员聘用、考核、奖惩及养老、医疗保障制度;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监督、监查制度;
(五)律师培训及业务学习制度;
(六)收案、收费审批登记制度;
(七)文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八)律师业务协作制度;
(九)保证两名律师调查取证的工作协调制度;
(十)保密制度;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监督党员律师制度;
(十三)合伙律师监督律师执业制度;
(十四)律师流动管理制度;
(十五)律师监督实习律师工作制度;
(十六)律师事务所逐案回访委托人制度;
(十七)律师业务质量检查、考核制度;
(十八)合伙律师对律师违规行为干预和补救制度;
(十九)律师执业过错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投诉处理和违规律师解聘、除名制度;
(二十一)财务管理制度;
(二十二]l收益分配制度;
(二十三)依法纳税制度;
(二十四)文明办公制度;
(二十五)法律援助制度;
(二十六)利益冲突查证制度。 |